推广 热搜: 终于知道 

提车可能“货不对版”?福州一4S店被处罚!

   日期:2021-10-23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喜提新车后,车主们若是遇到货不对版的情况,想必会十分糟心。福州一家汽车4S店竟在《销售合同》中直接标明,消费者收到的车可能
 喜提新车后,车主们若是遇到“货不对版”的情况,想必会十分糟心。福州一家汽车4S店竟在《销售合同》中直接标明,消费者收到的车可能会“货不对版”。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的罚款。

现在经济条件变好了很多,不少人都会选择买了一辆车,毕竟自己有车相对来说是比较便利的。但买了车之后不是随便开开就好,还需要经常检查车辆。否则可能出现一些后期故障问题,或新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就像电瓶漏液这种情况一样,稍不注意可能电瓶漏出来的电解液就能将周围的零件腐蚀,从而导致车辆故障。

不到十个月的新车电瓶漏液

去年12月21日提的车,到现在也不到10个月,车主竟然要求退车,是什么原因让车主说出再也不买日系车的话来。原来这辆车在买回去没多久后,就出现了电瓶漏液的现象,电瓶周围的东西都被电瓶漏出来的电解液腐蚀了。车主为了自己的安全要求退车,但到了日产轩逸的4S店后,工作人员态度并不好,一直都没有将解决方案拿出来。

车主说这辆车即使修好也不敢开了,故障的地方也不是什么小零件,电瓶下面都被腐蚀了,谁还敢开。车主的诉求也非常简单,就是退车,可现在4S店给出的方案是,只能免费更换,不可能退车。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暂时并没有解决方案。

电瓶漏液如何解决

汽车一般使用的都是铅酸电瓶,而铅酸电瓶内含有由硫酸和蒸馏水比例调配好的电解液,这种电解液具有一定的腐蚀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电解液含有较强的腐蚀性,同时还伴有毒性,所以不能用身体或手接触。虽然电瓶漏液比较少,清洗干净后还可以继续使用,但也需要及时将漏掉的补充起来。

像这种漏液比较多的,就已经不能使用了,因为电瓶有可能因为大量漏液而引起电流过大,从而发热着火,这是非常危险的。漏液严重的电瓶,也已经不能继续使用,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更换新的电瓶,可车主这辆车电瓶漏液之后已经将大面积的将周围都腐蚀了,即使修好也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般电瓶都也都是接线端处渗酸漏液;帽阀渗酸漏液;上盖与底槽之间密封不好或因为碰撞,导致封口胶造成漏液情况。检查时也比较简单,先检查一下电瓶的外观,找到漏液的部位,然后采用塑料电焊补上,检测电解液浓度,确保电瓶是在正常工作就可以了。将电瓶盖片打开,查看帽阀周围是否有漏液的痕迹,要是密封的问题,那么更换就可以了。或者给电瓶做气密性测试,仅电瓶放到水中进行充气加压,有气泡代表有漏液现象,没有气泡,那就是没有。

小编点评:

汽车电瓶漏液可大可小,就看你如何解决,发现的早,那么修补一下就可以了,发现的迟,可能电瓶周围的零部件都需要更换,毕竟被电瓶漏出来的电解液腐蚀了。在检查电瓶漏液情况时,千万记得不要使用身体或手直接触碰,因为电解液带有毒性和腐蚀性。

据介绍,今年6月上旬,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汽车4S店检查中,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中“特别约定”的格式条款规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这就意味着,如果汽车的配置和价格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能都要‘照单全收’。”执法人员表示,该格式条款通过直接标明“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的形式,系汽车4S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不公平地排除了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标的和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求汽车4S店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以及对合同变更行使协商、同意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表示,如果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厂配和价格(单价)发生变化,汽车4S店应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在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变更合同。此外,汽车4S店应当根据预知的厂家产品政策,及时对销售行为进行调整,而不能将自身因为厂家产品换代带来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照单全收”,一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苏ICP备190277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