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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09-09     浏览:0    
 「重磅消息」高仿新世界大厅房卡哪里有—重点科普|房卡|游戏房 卡 加 徽 信 48086608 各 个 平 台 房 卡 都 有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种新客体,图形用户界面相关规则的构建及其实际保护的进展并不顺利。局部设计制度的建立不仅更新了设计制度的整体规则,也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在梳理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从本土设计制度的目的和初衷出发,在正确评价"本土"概念下图形用户界面的本质和特征的基础上,尝试对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的关系、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认定等问题进行解读和论证,为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路径重构提出建议。


关键字

本土设计;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

2020年10月17日,经过十二年的实施期和近十年的修订工作,第四次修订后的专利法终于正式公布,为新形势下我国专利制度运行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更好地激励创新、驱动发展。[1]作为一直备受业界关注的话题之一,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几经进入”,历经诸多麻烦后,终于被立法者认可并正式确立,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迭代更新注入了新的动力。[2]与之相对应的是,与制度有着内在天然联系、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门话题的GUI,在被明确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对象八年后,也迎来了重塑保护规则体系、应对疑难复杂问题的最佳契机。[3]

一个

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状态

截至2022年3月,中国GUI设计专利数量已近8万件,平均每年增加1万件左右。仅2021年6月1日新专利法实施以来,就有超过4000个GUI获得授权。[4]GUI作为人机交流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各行业吸引消费者、提升用户体验的最佳工具,也成为同类型产品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

(一)探索规律

面对日益增多的申请数量和丰富多样的实证样本,为GUI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扫清障碍的68号令颁布后,行政审查部门在探索和完善GUI申请授权规则的道路上一直没有停下脚步。2019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328号)》(简称328号令)生效,进一步规范了GUI设计相关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的书写要求,放宽了视图提交的限制,弱化了GUI与最终产品的联系。制作者指出,通用的GUI需要结合不同的产品来应用,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判定有争议的问题。该修改允许提交包含GUI的显示屏面板的至少一个正交视图,同时以详尽列举的形式在简要描述中指定其应用的最终产品,从而解决了GUI在一种或多种产品上的通用保护问题。[5]

上述规则的修改,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2016年首例GUI侵权诉讼案“奇虎与姜敏”中权利人遭遇的“困境”。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名称为“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被告向用户提供的被控侵权“软件”与“计算机”不能构成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无需进行对比。[6]这一结论引来众多质疑之声,成为各方评论的焦点。多数人认为此举对“产品”的定义过于严格,无疑使得对GUI的保护形同虚设,极大打击了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7]然而,在行政审查标准松动趋势的引导下,司法裁判的尺度逐渐发生了变化。2020年,在同样涉及“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外观设计专利的“国泰与广联达”行政强制执行案中,一审法院认可了行政机关的观点,即被告销售的“软件”运行在计算机中生产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一产品。[8]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面对“手机图形用户界面”、“移动通信终端图形用户界面”等外观设计专利时,在产品类别上没有过多犹豫,均与被控手机中应用软件的界面进行了实质性的侵权对比。[9]总体来看,在法律条文尚未更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在个案中努力寻求突破,以期落实对桂的保护。

(二)现实的困境

但在现实中,GUI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有着深厚的技术背景、经济背景和人文背景。不仅是技术和市场需求的驱动,复杂的GUI设计也充满了同行之间的激烈竞争。[10]因此,即使在法律上有了“名正言顺”的地位,在规则和争议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仍然在逐渐显现。

虽然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外观设计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方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实用性和装饰性的特点,意味着“产品”与“设计”之间存在着密切但相对独立的关系,有别于传统产品的物理外观。信息技术呈现的GUI给附加产品披上了更抽象、更概念化的外衣。随着外观设计被引入一个全新的互联网世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不协调不仅阻碍了其自身理论体系的发展,也影响了GUI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加剧了外观设计与产品的分裂。[11]GUI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究竟是有形的物理载体,如电脑、手机,还是无形的抽象产品,如软件本身,这个问题的回答将对后续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比较产生很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能否“超脱”于作为保护对象的“产品”或“载体”,甚至会触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什么这一根本性的制度问题。

此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涉嫌侵犯GUI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软件服务商通常不制造硬件产品或销售预装GUI软件的硬件产品,而是提供GUI软件的下载,用户或第三方将软件下载到电脑、手机等硬件产品上使用,这就是所谓的“软硬件分离”。这时候软件服务商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受到权利人的关注,还涉及到专利法中的一个难题——间接侵权在外观设计领域扩大到什么程度,最终影响到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12]


“局部”概念下的图形用户界面

几经周折,立法机关终于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最后一刻回应了各界长期以来的呼吁,明确了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立场。“缺乏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创新的明确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为鼓励设计行业的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议修改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规定,增加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规定。”[13]这无疑对包括GUI在内的设计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性质比较兼容。

有调查指出,对于发展成熟的产品,尤其是设计空间越来越小的产品,整体设计已经成熟,提升空间相对较小。后续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局部设计的改进上。同一企业不同代产品的升级,往往在主要设计上大同小异,但局部设计特色的提升会成为最引人注目的地方。[14]事实上,从产品发展的规律来看,由于功能用途的实现,成熟的产品往往无法也难以在整体外观上有一个全新的“作为”。他们只能在当地寻找灵感和创意,以保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任何局部或细微的变化,都可能成为“出奇制胜”的关键因素。因此,创新设计师对其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大。[15]

同样,随着移动终端、智能家电、通讯设备等人机交互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的逐步提升。、以及技术的成熟或稳定,整体外观提升或突破的空间极其有限,厂商开始将竞争的目光转移到GUI上,会在系统和应用软件的美观、人性化的操作界面上进行大量投入,从而使自己的产品独具魅力,给用户良好的体验感,帮助自己占领市场的下一个制高点——GUI。[16]事实上,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史,中国在建立本土设计体系后“反其道而行之”,基本上是经过反复权衡和深思熟虑后做出的“两步走”战略。也就是说,首先消除《专利审查指南》中对GUI保护的障碍,然后通过专利法的修改引入部分设计制度,实现对包括GUI在内的所有部分设计的保护。[17]

(2)应用更加方便

既然本质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局部”的概念自然会影响GUI应用规则的设计。2021年8月3日,为配合新专利法的实施,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要求,并对GUI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界定“地方”的范围。一般来说,零件设计中的“零件”是完整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流通或交易,不包括产品的共用部分。[18]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雕花座椅靠背”和“汽车轮胎胎面”就属于这一类,而GUI也符合这一特征,即完整产品中不可分割但相对独立的“部分”。

二是申请形式更加灵活。“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总体设计和部分设计的形式提交申请。…对于设计点仅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设计,申请人可以以部分设计的形式提交申请。”这种可选的应用模式可以使设计者根据GUI的具体情况和意图保护的重点,选择更符合自身需求的保护模式。

三是放宽对“部分”申请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可以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可以以无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形式提交申请”。这一规定无疑进一步凸显了GUI在该类设计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淡化了所附产品的色彩,使申请人和审查员能够集中精力于GUI部分。

(C)保护更加集中。

既然应用的重点更加突出,保护的重点自然也更加集中。2020年12月15日,《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发布,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二款。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和实线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求保护的内容《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产品整体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设计及其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实线表示要保护的部分,虚线表示其他部分。”鉴于设计上“看图说话”的保护原则,该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保护依据,准确划定保护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前述规定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考试部门的态度和倾向。在外观设计领域,审查标准对判断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参考权重,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开阔视野,转变思维,给予GUI更多符合其本质的保护。


浅析“设计”与“产品”的关系

在奇虎和姜敏的案例中,“计算机”和“软件”的不可比性使得GUI的保护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也引起了人们对“设计”和“产品”关系的再次讨论。为走出前述法律困境,一种观点认为,“软件”是GUI美化推广的对象,需要突破“有形产品”的传统观念,将其视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19]有一种观点更进一步,认为与传统设计相比,GUI与产品的相关性越来越弱,甚至已经脱离了产品作为一种表达的存在。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式,将GUI本身作为保护对象,产品只有分类等形式功能;[20]还有一种观点,虽然没有直接否定产品的功能,但认为GUI等外观设计与产品互不依赖的专利,其保护范围不应受产品类别的限制。[21]其实上述观点的核心都是从GUI的特殊性出发,试图理清“设计”与“产品”的关系,进而扫清GUI保护的法律障碍。在我看来,这些观点虽然具有前瞻性,但在逻辑上仍有不足,可操作性有待实践进一步验证。

(一)不可或缺的“产品”

“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基石”,无论从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是现有的规则体系来看,都是包括GUI在内的外观设计不可或缺的。

第一,制度的初衷。外观设计系统诞生于工业生产时期,生产力的提高满足了人们对产品基本功能的需求,而市场化的趋势加剧了不同厂商之间的竞争。以差异化的外观特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逐渐成为厂商关注的焦点,他们的共同目标是通过产品外观和造型的改造来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22]应该说,兼具审美特征和实用效果的外观设计既是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人们追求审美功能的结果,其法律概念是依附于具体产品而产生的。[23]相应地,本土设计理念的形成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在调查过程中,立法部门指出,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在成熟产品的整体设计难以推陈出新的前提下,有必要在本土产品上进行创新,以保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带有该图案的产品应为完整产品。[24]

作为设计家族的新成员,GUI虽然在表现形式上表现出一些特殊性,但依然延续了以产品为载体的“基因”。有案例指出“在移动终端硬件配置日益同质化的情况下,面向用户的图形化操作界面不仅能提升移动终端的视觉吸引力,还能带来差异化的用户操作体验,这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智能移动终端的关键因素。操作简单、交互友好的图形化操作界面可以增强用户的粘性和品牌认知度,有利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培养其固有的客户群,提高产品销量。”[25]因此,GUI的最大意义在于“服务”它所承载的电子产品。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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